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新建建筑物通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图审及竣工验收审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区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宁夏铁塔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全区新建建筑物通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审批规范化管理,结合行业实际,我局制定了《宁夏新建建筑物通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图审及竣工验收审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宁夏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图及设计图审核、工程竣工验收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宁通管〔2021〕20号)同时废止,请各企业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确保审批工作顺利进行。
二、请各企业于2025年3月21日前,将区公司管理员及地市分公司管理员信息(单位+姓名+电话)清单发送至联系人邮箱,于2025年4月1日前将制定的工作管理办法报宁夏通信管理局备案。
附件: 宁夏新建建筑物通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图审及竣工验收审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2025年3月11日
附件
宁夏新建建筑物通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图审及竣工验收审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全区通信网络深度覆盖与品质提升,提高宁夏新建建筑物通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图审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规划、设计图审和竣工验收”)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4〕19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宁夏通信管理局全面负责规划、设计图审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包括项目受理、材料审核、组织图审及竣工验收、复核图审及竣工验收结果、异议受理、向开发商出具审核或验收意见等。负责在各地市或县、区设立通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受理对外业务咨询、业务办理、业务转办等事项。
第三条区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铁塔公司(以下简称“各企业”)负责建立本单位规划、设计图审及竣工验收专家库。负责根据宁夏通信管理局派发的工作任务通知单,组织专家实施规划、设计图审核或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向窗口派驻工作人员,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企业应当分别在区公司及每个地市分公司至少配备1名管理员,负责对接宁夏通信管理局,进行工作协调与联络。
第二章 工作流程及要求
第五条窗口收到规划、设计图审和竣工验收申请后转办至宁夏通信管理局,由宁夏通信管理局向企业派发工作任务通知单,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限。
第六条管理员收到工作任务通知单后,应当按要求组织本单位专家进行审核或验收,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宁夏通信管理局提交审核或验收结果。
第七条宁夏通信管理局对企业提交的审核或验收结果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将意见转办至窗口,由窗口向业务申请人出具相关材料。
第八条管理员若因故无法履行工作任务,企业应当迅速响应,协调其他管理员接替工作或妥善处理相关任务,确保工作不受影响。
第九条管理员或派驻窗口工作人员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宁夏通信管理局报告。
第十条窗口人员主要职责包括准确掌握相关政策、法规,熟知业务流程;受理通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申请;提供咨询服务,指导申请人正确填写表格、准备材料;核准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向申请人出具相关意见材料等。
第十一条专家主要职责包括对通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图审查;对通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进行现场验收等。
第十二条各企业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对通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图审及竣工验收,确保工作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各企业应建立健全本单位通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图审及竣工验收工作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操作流程、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对专家及窗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专家及窗口人员能够高效、专业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为确保工作质量,宁夏通信管理局建立规划、设计图审及竣工验收工作的考核机制。考核分为日常和年度两部分,内容重点涵盖工作完成质量、工作完成时效、工作纪律和工作态度等方面。
第十五条日常考核采取评分、通报、约谈等形式。年度考核将与企业年底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考核紧密挂钩,根据全年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地市分公司考核结果按季度通报,区公司考核结果为各地市分公司季度考核分数加权平均值。
第十六条地市分公司日常考核采取扣分制,满分一百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每发生一次扣3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二)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及宁夏通信管理局要求开展规划、设计图审或竣工验收工作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三)在填写的审核或验收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四)未按照要求参加宁夏通信管理组织的相关培训,每发生一起,视情节轻重扣1-10分。
(五)管理员推诿、拒绝工作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同时企业应当更换管理员。
(六)更换管理员或窗口工作人员未告知宁夏通信管理局,每发生一次扣5分。(七)在图审或竣工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经宁夏通信管理局核实确认的,每发生一次扣20分。
(八)宁夏通信管理局接到关于企业在图审或竣工验收工作中存在的各种违规或不当行为的投诉,经核实确认属实的,每发生一次扣20分。
(九)各企业每季度通报低于60分,约谈企业负责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宁夏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