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图及设计图审核、工程竣工验收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通管〔2021〕20号
宁夏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宁夏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平面图规划、施工图设计、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规范规划图审、设计图审和工程验收等技术支撑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宁夏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图及设计图审核、工程竣工验收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2021年2月5日
宁夏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图及设计图审核、工程竣工验收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平面图规划、施工图设计、工程竣工验收等管理,规范规划图审、设计图审和工程验收等技术支撑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增加通信基础配套设施审查事项的通知》(宁工改办﹝2019﹞20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工改办﹝2019﹞22号)《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宁工改办﹝2019﹞2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通信管理局负责组建并管理专家库,负责对宁夏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平面图、规划审核、施工图设计审核、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并出具相关意见。
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遵循“统一建设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动态管理”的原则。
图审专家负责建设项目总平面图通信配套设施规划审核、施工图设计审核的技术支撑;验收专家负责建设项目通信配套设施工程实体随工抽查和竣工验收技术支撑。
第三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图审和工程验收工作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熟练掌握通信基站规划选址、光纤到户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等规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通信行业5年以上;
(三)熟悉通信行业相关政策法规;
(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专家工作;
(五)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65周岁以下中国公民。
第二章 专家遴选与入库
第四条 专家的遴选,由宁夏通信管理局根据专家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按本办法第三条遴选后入库,并向专家所在单位下发专家遴选入库通知(附件1),签订专家技术支撑服务框架协议。
第五条 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等发生变化的,专家所在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宁夏通信管理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宁夏通信管理局核实后更新专家库信息。
第六条 宁夏通信管理局每年对专家在图审、工程验收等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宁夏通信管理局将其移出专家库,并向专家所在单位下发专家库人员移出通知(附件2):
(一)不遵守通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
(二)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图审或工程验收技术服务支撑,在图审或工程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提供虚假审查材料的;
(三)以入库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宁夏通信管理局公信力的活动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年度评价为不合格的;
(六)年度评价连续两年为差的;
(七)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的;
(八)本人申请且所在单位同意不再担任专家的。
第八条 宁夏通信管理局发现专家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终身不再选用。
第三章 专家的抽取与使用
第九条 专家的抽取,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宁夏通信管理局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并督促专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为我区宁夏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平面图规划审核、施工图设计审核、工程竣工验等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服务。
第十一条 专家应当在接到工作任务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分配的任务并根据审核或验收情况如实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专家与项目开发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专家入库前三年内与开发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开发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开发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专家入库前三年内与开发商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与项目开发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与项目开发商有其他可能影响专家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十三条 专家与项目开发商存在第十二条利害关系,宁夏通信管理局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四条 接到专家工作任务通知后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宁夏通信管理局应当及时补抽专家。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专家在提供技术支撑服务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法律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按照规定出具审核意见的权利;
(三)向宁夏通信管理局反映在技术支撑服务过程中受到无理干预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专家在提供技术支撑服务中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的审核程序、审核方法和审核标准进行独立审查;
(二)不得泄露审核文件、审核情况和在技术支撑服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三)及时向宁夏通信管理局报告在技术支撑服务过程中受到的无理干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宁夏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