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示事项 | 公示内容 |
1 | 执法主体 | 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
2 | 行政执法对象名称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
3 | 行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000715075575A |
4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李晓龙 |
5 | 案件内容 | 擅自扩大在网期限协议范围,将无在网期限限制的协议有效期和营销活动期默认为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用户携号转网。 |
6 | 处理决定书文号 | 宁通管政〔2023〕62号 |
7 | 处理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 |
8 | 处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9 | 处理类别 | 责令改正并罚款 |
10 | 处理结果 |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10万元 |
11 | 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30日 |
12 | 决定送达日期 | 2023年10月31日 |
13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