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二、主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21人)
李锦 陈志强 孙亮 胡杨 李全明 邵群力 唐光强 王楷 拓瑜 姚建军 樊华 海南 李亚囡 黄珏 王亚鹏 吕冰 韩红娟 刘燕 李婧 张巍 张昱
三、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是依法设立的行政管理机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实行垂直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信息通信业管理政策法规,统筹规划电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监测分析信息通信业运行态势,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二)负责网络强国和“宽带中国”战略在宁夏区内的实施,推动全光网城市建设,打造现代互联网产业体系;协调电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的建设,促进网络资源共建共享;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负责重要通信设施建设管理;推进电信普遍服务、民资开放工作,负责信息通信建设市场招标投标管理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指导信息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推动实施“三网融合”的有关工作。
(三)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等信息通信服务实行监管,承担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市场准入、市场秩序、设备进网、服务质量、用户权益等监管政策,负责通信网码号、互联网域名和IP地址、网站备案、接入服务等基础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收费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规范收费行为;承担信息通信行业精神文明和行风建设有关工作,推动行业自律和行业组织发展;监管电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互联互通和公平接入;组织开展电话用户实名登记。
(四)组织协调应急通信及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工作;承担国防信息动员和战备通信相关工作;管理党政专用通信工作。
(五)协调管理电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网络与信息安全平台,推进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监管网络运行安全,组织开展电信网、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监测预警、威胁治理、信息通报工作以及网络数据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拟订电信网络安全防护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网络安全防护、应急管理和处置;组织推动电信网、互联网安全自主可控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电信网、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指导督促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责任;配合开展特殊通信、网络环境和信息治理有关工作,配合处理网络有害信息、打击网络犯罪和防范网络失窃密;拟订通信和网络管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六)承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及中共宁夏区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主要行政执法依据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部门规章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五、程序
1.现场检查
编制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2.行政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必要时进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执行。
3.行政强制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