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信息通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督导、销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宁夏铁塔公司、中国广电宁夏网络公司、宁夏中卫市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数据中心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宁夏信息通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督导、销号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夏信息通信行业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宁夏信息通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督导、销号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2023年3月15日
宁夏信息通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督导、销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夏信息通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督导、销号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夏信息通信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区域内信息通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督导、销号等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宁夏信息通信行业各相关企业及其服务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体系机制、施工及维护现场管控以及通信线路、窨井盖、通信机房(基站)、营业厅、其它用房安全排查中等方面的不足和漏洞。第四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以及较大范围通信网络中断、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企业已制定自有标准的按照自有标准执行,未制定的应依据集团公司规定及本办法尽快制定施行。
可能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或5人及以上重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以上或者党政重要通信中断、通信网络覆盖用户20万户及以上中断的事故隐患,将列为行业级重大事故隐患,通信管理局进行挂号督办。
第五条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督导、销号,应当坚持企业负责、职工全员参与和分级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隐患的排查
第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企业各部门、各岗位对照风险管控清单自查;
(二)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以及上级公司日常检查;
(三)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巡查督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
(四)群众信访、投诉、举报;
(五)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事故隐患。
第七条 各企业承担事故隐患排查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各企业应当结合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消防、通信施工及维护现场、电信网络运行、应急通信等各方面事故隐患的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
第九条 各企业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通信管理局报告。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均有权向通信管理局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章 事故隐患的整改
第十一条 各企业全面承担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将事故隐患整改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整改相关制度,确保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资金、整改预案落实。
第十三条 一般事故隐患由企业相关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采取技术、管理措施立即组织整改,及时消除。整改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整改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整改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
(五)整改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各企业在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 事故隐患的督导
第十六条 各企业应当明确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各企业应当与相应服务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服务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负有统一协调和检查管理的职责。
第十八条 通信管理局对行业领域各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行业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并且视情况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处理结果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事故隐患的销号
第十九条 事故隐患实行销号管理,所有事故隐患销号前应当确保整改到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
各企业应当健全完善事故隐患销号管理措施,将销号管理的内容纳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确保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 通信管理局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复核、销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整改完成销号后,应当在销号5个工作日内将隐患整改销号情况向通信管理局报备,并附送相关专业机构的检测、验收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通信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通信管理局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理;企业拒不执行的,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等有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追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不作为、慢作为、弄虚作假、工作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通信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 1日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