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信息通信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1 14:52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宁夏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各通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安全防范工作要求,推进宁夏信息通信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宁夏信息通信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经合法性及公平竞争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2021年6月30日


宁夏信息通信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五章 整改评估

第六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宁夏信息通信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2015〕40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宁夏通信建设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基站及综合机房、管道光缆线路、客户接入及宽带的维护和装移机等网络综合维护活动;开展各类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条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建设、施工(含维护)、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

第六条 对宁夏区内通信建设领域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通信管理局和地方安全生产管理监督部门举报,通信管理局将依法及时处理。

事故信息报送举报方式详见附件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利用通信工具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信管理局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通信管理局报告。

第八条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通信管理局于收到报告后2小时内报送通信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表至工业和信息化部(报表详见《管理规定》)。

第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按照应急救援规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条 通信管理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事故处理等;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未立案并采取调查举措的,通信管理局可依法对宁夏区内的通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履行行政处罚调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调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对调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调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根据事故情况,由通信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技术专家等组成事故调查组,组长由通信管理局指定。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施工、维护、建设、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不得拒绝;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的,通信管理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业内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至通信管理局;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调查结束后,通信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约谈、行政通报等处理。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从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教育培训等方面认真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及时向通信管理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通信管理局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处理决定及事故责任单位内部处理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五章 整改评估

第十七条 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的整改情况组织开展评估。

第十八条 评估工作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等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现场评估可采取调阅资料、座谈问询、走访核查等工作方式。

(一)调阅资料。对照事故调查报告和相关要求,对事故涉及的有关单位提交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告进行核查;对事故整改涉及的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相关文书、财务凭证、人事档案等进行核实。

(二)座谈问询。了解事故涉及的有关单位和部门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三)走访核查。赴责任人员单位核查有关情况,赴相关单位、涉事企业、同类企业实地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经整改评估,相关责任单位对事故防范和整改责任未落实、落实不到位或存在其他问题的,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宁夏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事故信息报送及举报方式


附件

事故信息报送及举报方式

宁夏信息通信业工程建设及维护作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可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网络等方式向宁夏通信管理局报送。

报送及举报电话:0951-6198915;传真(自动):0951-5166822;邮箱:zjzx@nxca.gov.cn。

自治区安全生产总值班室电话:12350、0951-862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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