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通信行业第三方铁塔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5 10:25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宁夏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国广电宁夏网络有限公司,第三方铁塔建设单位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提升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水平,规范宁夏通信行业第三方铁塔建设、维护及租赁等活动,加强第三方铁塔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并征求相关企业意见建议,制定了《宁夏通信行业第三方铁塔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2021年12月14


《宁夏通信行业第三方铁塔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铁塔建设

第三章 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通信行业第三方铁塔建设、维护及租赁等活动,加强第三方铁塔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2015〕406号)《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的通知》(宁通管〔2020〕88号)等,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以下简称“区内”)第三方铁塔建设、维护及租赁等活动,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禁止第三方铁塔建设单位以承接基础电信企业基站建设项目等为由,招募合作方并收取高额保证金、融资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铁塔建设

第四条 统筹建设。宁夏通信管理局负责统筹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建设需求,本着“集约利用存量资源、能共享不新建,同址不得新建铁塔”的原则,有效整合存量站址资源、公共资源和社会杆塔资源,支撑通信网络快速、经济、高效建设。各相关单位须严格按照统筹规划建设铁塔。同址新建铁塔指在聚居区内已有铁塔200米直线范围内、非聚居区已有铁塔1公里直线范围内新建铁塔(仅指自高10米及以上的铁塔,不包括楼面抱杆、路灯杆等)。

第五条 严格控制站址新建独享。第三方铁塔建设单位拟新建铁塔承接仅1家基础电信企业租用需求的,必须通过相应共建共享协调机构告知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应共建共享协调机构反馈共享租用需求,未按时反馈的,视为无共享租用需求。独享铁塔建设应当预留容量,能够满足1家及以上其他企业共享需求。新建独享铁塔应考虑将铁塔站址与室分需求进行统筹建设。第三方铁塔建设单位的存量站址资源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开放共享。

第六条 建设内容。第三方铁塔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2015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信部电信〔2014〕586号)规定的“铁塔公司与基础电信企业建设分工界面”建设铁塔、机房及附属设施,包括铁塔(含增高架、桅杆、楼顶抱杆),机房(含一体化柜);配套设备(交/直流配电箱、组合开关电源、蓄电池);空调、防雷地网,动环监控(为运营商提供监控接口),照明、消防等。

第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要求。第三方铁塔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及强制性标准建设铁塔。

第八条 铁塔验收。铁塔工程施工完成后,第三方铁塔建设单位验收时,应严格按照《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移动通信工程钢塔桅结构验收规范》(YD/T5132)《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验收规范》(YD/T 5175)《地基与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等进行验收。出租时,第三方铁塔建设单位向承租方出具验收合格报告。

第三章 质量监督管理

第九条 新建铁塔时,第三方铁塔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勘察—设计—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通过宁夏通信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竣工备案手续,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十条 第三方铁塔建设单位应当在铁塔建设工程开工5个工作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申报时,按单项工程办理

第十一条 第三方铁塔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并按《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要求经质量监督平台提交工程验收通知。

第十二条 竣工备案。第三方铁塔建设单位应当自铁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提交《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 第三方铁塔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资料管理,督促相关建设企业按时有序填写、审签、归档,真实记录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妥善保管项目从立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 第三方铁塔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五条 第三方铁塔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二)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六条 第三方铁塔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可参考《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2015〕406号)文件规定。

第十七条 宁夏内通信铁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作业人员实名准入,铁塔建设工程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实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第三方铁塔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施工作业人员实名登记、申报等管理工作,实现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动态监管。未订立劳动合同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工程现场施工。

第三方铁塔施工单位施工中,作业现场按要求进行封闭管理。设置安全设施、警示标志,作业前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处理,对涉及带电、基坑挖填、有限空间、吊装、高处作业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的施工作业,应实施全过程监控。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第三方铁塔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要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九条 防雷检测要求。第三方铁塔建设单位应委托防雷检测机构对通信局(站)在用防雷系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防雷检测。检测时,应严格执行《通信局(站)在用防雷系统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YD/T1429—2006)、《通信局(站)在用防雷系统抽查检测实施细则》(信科函〔200747号)等有关技术标准及政策要求,并出具防雷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按《宁夏信息通信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向事发地所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宁夏通信管理局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铁塔建设单位应建立规范的运行维护队伍,负责对铁塔维护质量进行管理;制定铁塔维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将规程纳入日常维护管控并严格执行;负责铁塔日常维护、巡检的计划与安排;对存在隐患的铁塔进行整治,保证铁塔质量与安全;负责特殊情况下的铁塔应急保障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基站铁塔竣工验收以后,应建立维护档案资料,包括基站铁塔基础资料和运行维护状况档案等,并及时定期对其检测和维护。

基站铁塔基础资料应至少包括:基站名称、所属地市、站号、建成(验收)时间、交维时间、设计单位、生产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起租运营商、铁塔类型、塔位、经度、纬度、塔高、根开、接地电阻值、平台数/平面数、天线支架数、已安装天线数、天线安装位置、天线支架标高、主要固定方式、配重方式与数量、全景数码照片等信息。

基站铁塔运行维护状况档案应包括:铁塔巡检维护记录表、铁塔维护台账信息、铁塔故障记录、铁塔修理的全套资料(含日常修理与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 巡检管理包括定期巡检和应急巡检,定期巡检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在特殊天气灾害前后应进行应急巡检,雷雨天气后,应重点检查铁塔基础是否出现下陷或山体滑坡、接地装置是否可靠;每经六度以上地震或八级以上大风或重裹冰天气后,应对塔身轴线、基础及所有节点作全面观测检查和维护,当铁塔裹冰厚度大于30mm时,应采取适当的除冰措施。

第二十四条 基站铁塔现场巡检维护主要内容包括:基础检测、垂直度检测、螺栓补缺紧固、构件检查、防锈处理、防雷接地检查等。

从事基站铁塔维护的人员必须具有有效登高作业证,登高作业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相关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通信基站机房应达到基本的环境及安全要求,应符合温度、湿度、接地、照明、防静电、防强电、防电磁干扰、防雷、防火等要求;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合适灭火器材和防护用具。

第二十六条 通信基站机房内必须安装动环监控系统,动环监控系统具备停电告警、直流电源故障告警、水禁告警、门禁告警、烟禁告警、温度告警等功能。动环监控系统需向承租铁塔的基础运营企业提供接口,基础运营企业应将基站运行情况纳入通信网络维护监控内容。

第二十七条 通信基站机房和铁塔须安装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必须良好接地。维护人员应定期对接地电阻和地线的引线进行检查,不合格的要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 通信基站机房内禁止烟火,严禁使用各种炉具、电热器具,禁止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严格明火管理,明火(如电焊)作业必须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铁塔建设单位应建立通信基站机房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网络运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条 第三方铁塔建设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根据铁塔风险分级管控标准及风险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辨识、评价、确定风险分级,明确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清单,实施分级监管、动态监管。风险管控措施失效或弱化即形成隐患。在风险分级管控基础上,根据风险管控清单,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分解落实责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承租第三方铁塔前,应对铁塔质量、安全进行严格把关,查验相关场租、土地规划审批、供电接火、竣工验收等合法合规手续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安全生产责任和职责。未签订合同不得挂接设备。

第三十二条 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对租用的第三方铁塔建设、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及运行维护等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应迅速妥善处理,坚决杜绝存在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的铁塔接入公用通信网络,保证公用通信网络安全畅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夏通信管理局将在宁通信工程建设企业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建立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库,及时曝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第三方铁塔建设单位、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宁夏通信管理局将依法依规处理:

(一)不配合有关部门对质量、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报、迟报、瞒报的;

(三)未落实共建共享规定的;

(四)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五)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视的;

(六)未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夏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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